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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览
本网页旨在为有意根据优秀人才入境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或「计划」)申请前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特区」)的个别人士提供所需资料。下文所载资料仅作参考,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以下简称「入境处」)保留不时更改下述规定与准则的权利而无须事先通知。有意根据本计划提交申请的人士应向香港特区政府入境处查询适用于提交申请时之最新资料。
计划宗旨
本计划是一项设有配额的移民吸纳计划,旨在吸引新入境而不具有进入香港和在香港逗留权利的高技术人才或优才来港定居,藉以提升香港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获批准的申请人无须在来港定居前先获得本地雇主聘任。所有申请人均必须首先符合基本资格的要求,才可根据计划所设两套计分制度的其中一套获取分数,与其他申请人竞争配额。两套计分制度分别是「综合计分制」和「成就计分制」。获批准的申请人可带同配偶及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港,惟其必须能自行负担受养人在香港的生活和住宿,不需依赖公共援助。
甄选机制
第一阶段:基本资格 根据本计划提出申请的人士,必须首先符合一套「基本资格」的要求,然后才能根据计划所设的两套计分制度的其中一套获取分数。 第二阶段:计分制度 符合「基本资格」所有要求的申请人,可选择以「综合计分制」或「成就计分制」的方式接受评核。「综合计分制」下设五个得分范畴,而「成就计分制」则设有一个得分范畴。 「综合计分制」设有最低及格分数,选择以「综合计分制」获取分数的申请人应先评估其个人资历是否已达到最低及格分数,才提交申请。 第三阶段:甄选程序 甄选程序会定期进行,为申请人分配名额。在每次甄选程序中,同时符合「基本资格」并在「综合计分制」下累计得分达到最低及格分数的申请,及符合「基本资格」并在「成就计分制」下获得分数的申请,依总得分排列名次后,得分较高的申请将获提选作进一步评核。入境事务处处长(以下简称「入境处处长」)可就如何根据本计划评核、评分及分配名额征询一个谘询委员会的意见。该谘询委员会由香港特区政府行政长官委任的官方及非官方成员组成。谘询委员会将考虑香港的社会经济需要﹑各申请人所属界别及其他相关因素,向入境处处长建议如何分配每次甄选程序中可分配的名额。得分较高的申请人不一定获分配名额。每次甄选结果会在入境处网页公布。由于甄选程序需时,除非入境处向有关申请人发出申请被拒絶的通知,否则申请人可视其申请为正在办理中。 第四阶段:原则上批准 在甄选程序中获分配名额的申请人将获发一封「原则上批准通知书」,在接获该函件后,有关申请人须亲身前来香港出席会面,并出示其在申请期间递交的所有文件的正本,以便入境处查证。申请人可以访客身份来港出席上述会面。获发「原则上批准通知书」,并不自动保证申请人最终可循本计划获准入境香港或逗留香港。 第五阶段:获签发入境签证/进入许可 在入境处满意查证所有文件而且各相关申请程序均告完成后,获批准的申请人可根据本计划获发逗留香港的入境签证/进入许可。
基本资格
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所有的基本资格: 年龄 申请人根据本计划提交申请时,年龄必须在18岁或以上。 财政要求 申请人必须证明能独力负担其本人及受养人(如果有)居港期间的生活和住宿,不需依赖公共援助。 良好品格 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申请人不得有任何刑事罪行记录或不良入境记录。 语文能力 申请人须具备良好中文或英文的书写及口语能力(中文口语指普通话或粤语)。 基本学历 申请人必须具备良好学历,一般要求为具备由认可大学或高等教育院校颁授的大学学位。在特殊情况下,能附以证明文件的良好技术资历、可证明的专业能力及/或经验及成就亦可获考虑。 申请人如未能提供令人信纳的证明文件,证明符合上述所有基本资格,其申请将会即时被拒絶,不获继续处理。
计分制度
符合「基本资格」所有条件的申请人,可选择以「综合计分制」或「成就计分制」接受进一步评核。每名申请人只能在同一时间提交一份申请,并只能在同一次申请中选择以一种计分制进行评核。
综 合 计 分 制
得分范畴 分数 得分
18-24 0
25-29 25
30-34 30
35-39 25
40-44 15
45-50 5
2个或以上博士学位 45
博士学位 / 2个或以上硕士学位 40
硕士学位 / 2个或以上学士学位 35
学士学位 / 由国家或国际认可或著名的专业团体颁授,
证明持有人具有极高水平的专门知识或专业技能的专 30
业资格
不少于10年相当于学位程度或专家水平的工作经验,
当中最少5年担任高级职位 50
不少于5年相当于学位程度或专家水平的工作经验,
当中最少2年担任高级职位 40
不少于5年相当于学位程度或专家水平的工作经验 30
不少于2年相当于学位程度或专家水平的工作经验 10
良好中文及英文的书写及口语能力(中文口语指
普通话或粤语) 20
除了具备良好中文或英文的书写及口语能力外(中
文口语指普通话或粤语),也能流利应用不少于一种外国
语言(包括书写及口语能力) 15
良好中文或英文的书写及口语能力(中文口语指普
通话或粤语) 10
5.1 至少一名直系家庭成员(已婚配偶、父母、兄弟
姊妹、子女)是现居于香港的香港永久性居民 5
5.2 随行已婚配偶的学历相当于大学学位或以上的
水平 5
5.3 每名随行的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得5分,
最高可得10分 5 / 10
最高165分
最低及格分数
「综合计分制」设有最低及格分数,有兴趣申请的人士,应先评估其个人资历是否已达到最低及格分数,才提交申请。最低及格分数可能会不时更改,有关最新适用的最低及格分数,请查阅香港入境处网页http://www.immd.gov.hk。
最新适用的最低及格分数
最新适用的最低及格分数是80分。
成就计分制
本计划亦为具备超凡才能或技术并拥有杰出成就的个别人士,提供另一套申请来港的计分制度。这类别的申请人可选择以「成就计分制」接受评核。此计分制的要求极高。此计分制以申请人的成就作为评核基准,选择以此计分制评核其申请者,只能从一个得分范畴获取165分。申请人如被视作符合下段所述此计分制所列的其中一项要求,可获取165分,不符合者则不会获得分数,而不能取得分数的申请人,其申请会即时被拒絶。 如符合下述要求,可依此计分制获取分数:
i. 申请人曾获得杰出成就奖(例如奥运奖牌、诺贝尔奖、国家/国际奖项);或
ii. 申请人可以证明其工作得到同业肯定,或对其界别的发展有重大贡献(例如获业内颁发终生成就奖)。
申请办法
填写申请表格前,申请人必须首先细阅《申请须知》[ID(C)982(中文版本)或ID(E)982(英文版本)]各部分的说明。申请人应填写申请表格ID(C)981(中文版本)或ID(E)981(英文版本),有关表格可向下列办事处索取:
i. 入境事务处总部;
ii. 入境事务处各分处;
iii. 中国驻海外大使馆及领事馆;及
iv. 香港驻中国内地及海外办事处。
申请表格及所有证明文件应邮寄或送交到以下地址: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7号 入境事务大楼7楼 入境事务处 优秀人才及内地居民组
受养人的入境
本计划的申请人可申请带同其配偶及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根据香港现行有关受养人之政策来香港,而根据本计划获核准人士或正在申请核准之人士,将成为其随同来港的受养人的保证人。获本计划核准人士的受养人一般会获得与其保证人相同的逗留期限。
延期逗留申请
获本计划核准人士及其受养人根据香港法例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前,其居港期受逗留期限的限制。如其有意继续于香港定居,必须在逗留期限届满一个月前提出延期逗留申请。获本计划核准人士在首12个月逗留期限接近届满时申请延期逗留,须提供令入境处信纳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已采取来港定居的步骤,在本港居住,例如取得支薪聘任或已建立业务。
为符合申请进一步延期逗留的资格,以「综合计分制」获本计划核准人士须提供令入境处信纳的证明文件,证明:
i. 已于香港定居;及
ii. 对香港有所贡献,例如担任相当于学位程度、专家水平或高级的支薪职位,或于香港建立具合理规模的业务。
警告
任何人按本计划下或为本计划的目的而言,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或填报其明知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根据香港法例即属犯罪,可被检控及于其后被遣离香港。其申请可被拒絶,而任何已向其本人及受养人签发、或已审核批准签发的入境签证/进入许可/延期逗留,或任何已施加于其本人及受养人的逗留条件,均可被宣告为无效。
重要事项
入境处处长有绝对酌情权,根据本计划的两套计分制度就其认为适当的情况给申请人授予分数,以及批准或否决任何申请而无须给予理由。本计划或其有关详情,亦可以在入境处处长认为适当时作出更改而无须作事先通知。
查询
有关本计划的详细资料,可向入境处电话热线(852)2824 6111或传真热线(852)2877 7711查询,或致电入境处优秀人才及内地居民组《电话:(852)2829 3383》。也可浏览香港入境处网页http://www.immd.gov.h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