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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小企业发展支援基金

2008-7-25 广东省贸促会信息部

 

- 引言

中小企业发展支援基金 (基金) 旨在资助非分配利润的支援组织、工商组织、专业团体及研究机关,推行有助提升香港整体或其个别行业的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的项目。申请机构需为法定机构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例下注册的机构。如个别申请项目已获得其他公共机构资助计划拨款资助,该项目将不会在此计划下获得拨款。

基金是由工业贸易署(工贸署)负责管理,并会根据「中小企业发展支援基金」评审委员会的建议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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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指引

有关基金详情,请相关网页指引http://tcsc.tid.gov.hk/gb/www.smefund.tid.gov.hk/chi/download.html#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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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格

- 非分配利润*的支援组织、工商组织、专业团体以及研究机关,均可提出申请。

- 申请机构需为法定机构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例下注册的机构。

- 如个别申请项目已获得其他公共机构资助计划拨款资助,该项目将不会在此计划下获得拨款。

*「非分配利润」机构/组织是指不派发红利予其董事、股东、雇员或任何人仕的机构/组织。

- 资助范围

申请项目需有助提升香港整体或其个别行业的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中小企业发展支援基金秘书处亦会不时邀请各机构递交特定主题的项目。

资助项目包括奖励计划、最佳经营守则、会议、研讨会、数据库、展览会、服务中心、支援设施、及科技应用的示范计划。

基金资助的项目一般须于两年内完成。若属长期推行的项目,申请机构必须能证明该项目能于资助期届满后自负盈亏。

- 资助的开支

资助范围包括以下与项目有关的支出:

1.      职员薪金
只有因推行该项目而增聘人手的薪金(包括雇主所需支付的强制性公积金供款),才可获资助。
如以按比例/时薪形式支取薪金,必须保存每月时间分配记录。

2.      机器设备
只有为推行该项目而购买或租赁额外机器设备的成本,才可用基金的拨款支付。

3.      其他直接成本
其他由该项目直接引起的开支,包括:

a.      消耗品的费用

b.      外聘顾问的费用

c.      项目成果的制作及推广费用(如广告费及举办研讨会的费用)

d.      交通费
交通开支不能多于预算支出的5%,同时只能用于项目小组成员的交通开支。如需乘搭飞机,亦只限购买经济客位的机票。

e.      外聘核数费用
就项目支付的每一宗外聘核数费用,不得超过1万元。

f.      专利权注册费用
就项目申请专利权所涉及的注册费,最高资助额为10万元或占总注册成本的90%(以金额较低者为准)。

- 不获资助的开支
基金的拨款不可用于支付常费,例如租金/装修、公用设施、社交、午餐/晚餐及与其他行政的开支(除非事先获得批准)。

 

- 主题项目

中小企业发展支援基金秘书处会不时邀请各机构递交特定的主题项目,例如有关中小企业财务及融资、推广优良企业管理文化、人力资源、科技应用、市场拓展及营商环境的建议。

 

- 资助款额

申请机构就每项获批项目最多可获基金资助200万元或该项目经费的90% (以金额较低者为准)。余额需由申请机构以现金、实物或寻求其他赞助自行承担。

- 申请手续



工业贸易署全年均接受「中小企业发展支援基金」申请。每所申请机构每季最多可提交两份申请,即每年最多可提交八份申请。

申请机构必须提交已填妥的「中小企业发展支援基金申请表格」(10份硬复本及1份软复本),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送交工贸署。申请费用全免。

a.      申请机构注册文件副本;

b.      项目小组主要成员的简历;

c.      向其他资助来源申请拨款的证明文件(如适用);

d.      从其他来源获得赞助或资助的证明文件(如适用)。

申请机构可以邮寄、亲身或以电子方式递交申请书往工贸署。

- 评审

一个由工业贸易署署长出任主席,及由不同界别的专业人士及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将负责评审申请项目、拟定拨款决定及监察各个获资助项目。在新安排下,所有向基金提出的拨款申请,将会交由评审委员会于每一季后进行评审。换言之,在一月至三月递交的申请将于季后一拼处理;而在四月至六月递交的申请亦将在季后进行评审;如此类推。如有需要,中小企业发展支援基金秘书处会寻求外间专家的意见。

- 条款及条件

获资助机构须就每个项目与政府签订协议,并遵守协议、本指引和工贸署署长就项目发出的指示及函件中列明的所有条款及条件。

为方便监察及评估项目,获资助机构须为个别项目提交有关进度/最终报告及收支帐目的结算报告。

需了解详细介绍,请浏览相关网页:

http://tcsc.tid.gov.hk/gb/www.smefund.tid.gov.hk/chi/sd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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